第一条 为了增强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的畅通、安全与共享,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信息,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进行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利用和发布等工作。特种设备信息是指特种设备及其有关单位、人员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屑性和描述。特种设备数据是特种设备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特种设备数据库是按照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组织并且存储在一起的特种设备数据的集合。第三条 本规则是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鉴定评审人员、作业人员等,在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履行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各项责任。软件开发单位在提供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等信息化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