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
起草单位: 水利部产品质量监督总站、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起草人: 单方庆、 张晓兰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设备制造监理行为,保证设备制造监理工作质量,提高设备制造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制造监理可参照执行。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资质。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工作程序按照本标准附录A实施。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云南松毛虫和思茅松毛虫的防治,其他种类松毛虫的防治可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