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员:车立新、 李荣竹、 刘永、 刘坚、 徐静、 安跃红、 于燕平、 陈冰峰、 张雷、 李长缨、 姜彦正、 张慰峰、 朱鸿利、 杨志军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1.0.3 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1.0.4 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