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
起草人: 员:陈海滨、 谈浩、 周靖承、 张来辉、 张涉、 夏越青、 汪俊时、 吴标彪、 张后亮、 张黎、 陆卫平、 谭和平、 刘利人、 陆晓春、 顾庆龙、 钟凯、 左钢、 杨新海、 张德华
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评价垃圾转运站的生产运行状况、污染控制和节能减排情况,提高我国生活垃圾(简称垃圾)中转运输环节的技术水平,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的大、中型(Ⅰ类、Ⅱ类、Ⅲ类)和小型(Ⅳ类、Ⅴ类)的垃圾转运站评价。1.0.3 待评价的新建垃圾转运站的正常运行时间:大、中型垃圾转运站不应低于12个月;小型垃圾转运站不应低于6个月;改扩建的各类垃圾转运站其正常运行时间不应低于6个月。1.0.4 对垃圾转运站进行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