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物理治疗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SC 4)
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段乔峰、 齐丽晶、 胡志伟、 刘博、 韩漠、 吴刚
本标准规定了微波热凝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及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医疗实践中使用的微波热凝设备的要求(以下简称设备)。组合设备如具有微波热凝功能,热凝功能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理疗部分应满足GB 9706.6—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二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的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