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韩振国
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的要求、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SN/T 1645的其他部分的附加特殊安全要求优先于SN/T 1645本部分的相应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进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