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 注:充装介质的具体含义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四条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工作。 第五条 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