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范围内气瓶的制造监检工作。第三条 境内气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检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如果未能实施监检工作的,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制造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第四条 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监检项目资格。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等。 本规则规定的监检工作是指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亡,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气瓶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工作不能替代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六条 监检工作内容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