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第二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三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经过核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型式试验)》(以下简称《核准证》)方可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型式试验工作。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核准项目见附件A。第四条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试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以及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服务,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核准机关)。型式试验机构的没置,应当以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