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下列工程:屋面与地面雨污水处理与利用;城镇与小区生活雨污水处理与利用;农村生活雨污水处理与利用;景观水处理;劣质河水初级净化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工业(纺织工业、化工行业、冶金焦化行业等)有机废水处理与利用也可按本规程执行。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废水处理工程:无机废水;放射性废水;毒性较大的工业有机废水。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雨、污水利用工程: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雨、污水利用工程。特殊污染源的建筑、小区、城镇和农村雨、污水利用工程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