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喀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陈力军、 刘泽华、 孙文
SN/T 1429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信息技术设备检验规程的抽样、检验及判定。本部分适用于电网电源供电的或电池供电的、额定电压不超过600v的信息技术设备,包括电气事物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设备。本部分还适用于设计和预定直接连接到通信网络的信息技术设备,不考虑供电的方式。本部分还适用于设计使用交流电网电源作为通信传播媒介的信息技术设备。本部分适用的信息技术设备及HS编码参见附录A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