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陈华、 刘泽华、 吴浩
SN/T 1603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音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的抽样、检验及判定。 本部分适用于设计成由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预定用来分别接受、产生、录制或重放音频、视 频和有关信号的电子设备,也适用于没计成专门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设备(以下简称音视频设备)的 进出口检验。 对于上述设计的由非电网电源或电源设备供电的,内含激光系统或内部峰值工作电压大于4ooo V 的设备,只要适用,均可采用本部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