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起草单位: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 陈日罡、 杜德君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地震仪表纪录数据及时获取、处理和存储的准则,包括初始的评估准则,判断厂址的地震是否超过电厂运基准地震(OBE)。本标准适用于陆上轻水堆核电厂,其他类型核电厂也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程序:在地震后需要立即执行的电厂巡检程序(8h内);确保安全、有序停堆的程序;构筑物和设备响应数据的长期评估的程序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