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
起草单位: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北京协和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起草人: 彭明婷、 谢波、 李臣宾、 谷小林、 陆红、 苏炳男、 苏薇、 岳秀玲
本标准规定了对定量检验项目的多个检验系统实施结果可比性验证的要求,包括可比性验证方案的使用条件和适用情况,验证方法和程序、验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同一医疗机构内的临床实验室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