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刘彩明、 唐莉纯、 李燕华
N/T 3315的本部分规定了采用甲酸/氯化锌法测定去除非纤维物质后的粘胶纤维、再生竹纤维、莫代尔纤维、铜氨纤维、丽赛纤维、纽代尔纤维、圣麻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纤维混合物的纤维定量分析方法。如试样中有除粘胶纤维、再生竹纤维以外的再生纤维素纤维存在时,则应预先试验是否溶于试剂。本部分的方法适用于再生纤维素纤维与棉的混纺产品。本部分不适用于混合物中的棉纤维已经受到严重的化学降解,本部分中40℃的溶解条件也不适用于再生纤维素纤维中存在不能完全去除的耐久性整理剂或活性染料,致使其不能完全溶解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