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起草单位: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汕头晶采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驻颜美容科学研究院、 苏州金莎美容美发连锁有限公司、 广州诺德丽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福州窈窕淑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爱莲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脑美容美发艺术有限公司、 广州维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永丰(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华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北京罗兰佩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王春美容实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女王美容示范中心、 北京奥之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金上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标准中心
起草人: 闫秀珍、 王维艳、 张春彦、 蒋敏、 郑传英、 么玉石、 蒋令、 高颖、 戴宏彬、 高文红、 李昭、 王春、 刘佟、 刘嘉、 杨巍、 张曦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合法经营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等国家认可的有效资质的美容企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