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海洋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船分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天津修船技术研究所
起草人: 康文秀、 周月丽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海船修船完工后,船厂应提交的文件和技术资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制海船修理。凡经修船企业修理、改装、设备拆检、测量、更换设备或配件的项目,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