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飞机研制活动,包括立项论证、产品设计、适航取证、客户服务等过程中从业单位的设计基本条件要求及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通用飞机设计单位的设计基本条件评价,其产品从事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航空活动,不包含旋翼机和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干支线飞机设计单位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