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飞机生产(包括制造、组装、改装)的单位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通用飞机生产单位的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其产品从事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航空活动,不包含旋翼机和执行通用航空任务的干支线飞机生产单位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