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冷宇、 陆全龙、 周永昌
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刨(以下简称电刨)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手持刨削木材用的,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电刨的进出口检验。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检验:——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60601);—GB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