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则适用于信息技术设备,包括以下产品种类:微型计算机(含自助服务终端)、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丑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收款机。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