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起草单位: 北京卫生法学会、 卫生部北京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北京胸科医院、 北京回龙观医院、 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起草人: 刘宇、 高劲松、 耿丽、 张静波、 赵奇侠、 张杏玲、 许冬梅、 史学、 范贞、 朱道明、 王华、 盛锋、 宏玉树、 张云林
WS 444的本部分规定了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除坐卧设施外的设施、物品、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儿童患者和精神障碍患者活动场所的特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除村卫生室(所)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村卫生室(所)可参照执行。本部分不适用于医疗设备的安全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