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 毕道伟、 王伟、 卡江涛、 张淑慧、 薛浊元、 郑培根、 周国华、 卢忠斌、 夏军文、 叶琛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针对地震事件的响应方式及需要采取的行动。本标准适用于:a)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判定是否需停堆;b)在需要停堆的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基于超过运行基准地震情况和地震后巡检发现的电厂受损情况,评估核电厂是否适于重新启动。本标准不适于地震都核电厂操纵员堆电厂的操作及控制。地震事件后的电厂运行操作由响应的运行规程、应急规程、报警响应规程等予以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