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3/SC 1)
起草单位: 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起草人: 冯勤、 贾晓航、 陈献花、 虞崇庆、 周均
本标准适用于一体式(预装式)或分离式人工晶状体植入系统(以下简称植入系统:包含推注器、导入头等部件)。植入系统用于在白内障摘除后或在眼屈光手术中将可折叠人工晶状体折叠并注入晶状体囊袋内或睫状沟内。本标准规定了人工晶状体植入系统的适用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