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档案局
起草单位: 江西省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起草人: 汪晓勇、 刘平原
本标准规定了照片类电子档案元数据设计、捕获、著录的一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综合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描述、管理以卷、件为保管单位的照片类电子档案,银盐感光材料照片档案数字副本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