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韩露、 唐又红、 林晓虎
SN/T 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对进出口手持式电动木铣和手持式电动修边机(以下简称电动木铣和电动修边机)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的交流单相或直流的铣切木槽或刨削木边用的电动木铣与修整塑料层压板、木质胶合板或固定在衬底上的类似材料边缘的电动修边机的进出口检验。本部分不适用于:在爆炸性环境(尘埃、蒸汽或气体)中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 60601);GB 4706.41涉及的便携式电热工具及其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