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唐军、 王水生、 陈斌
SN/T 4345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健身器材)检验的程序性要求和确定具体产品检验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出口健身器材的合格评定。本部分适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及HS编码详见附录A。本部分适用于出口固定式健身器材,它包括通过业主(具有法人资格)易于专门控制管理的各团体训练场所使用的器材(S类和I类),例如:运动协会、教育机构、酒店、体育馆、俱乐部、康复中心和工作室所用器材。本部分亦适用于家用(H类)以及其他类型的,包括电机驱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附录A给出了本部分适用的健身器材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对照表。SN/T 4345的其他部分的附加要求优先于SN/T 4345本部分的相应要求。本部分不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出口健身器材的检验。SN/T 4345的本部分及其SN/T 4345的其他各部分,均主要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固定式健身器材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