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档案局
起草单位: 国家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
起草人: 许卿卿、 丁德胜、 张会琴
本标准规定了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归档文件的整理。其他门类档案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单位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