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 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
起草人: 俞春俊、 李平凡、 赵冬、 高岩、 龚标、 沈宇明、 张先国、 刘洪月、 李德庄、 孔斌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一般要求及业务类别、鉴定场所、仪器设备、鉴定人员及职责、鉴定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从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