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起草人: 杨祖勇、 姜芝英、 林建华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1 L~25 L,气体容器的定义、要求、性能试验、判定及不合格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在-40℃~60℃下使用,试验压力<6.2 MPa(表压)。容积≤25L(当试验压力>3.5 MPa时,容积≤5L),充装低压液化气体或溶解气体金属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