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起草单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起草人: 潘晓明、 杨志刚、 许景权、 李彦冰、 陈光、 张旭丹、 朱媛媛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美甲经营服务的场所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