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应急管理部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起草人: 王刚、 鲁志宝、 罗云庆、 刘伟、 陈岩、 金开能、 王成业、 胡安雄、 张万民、 米文忠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原因认定的一般要求、火灾证据、起火时间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认定及起火原因认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一般程序对火灾原因的认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