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大于300 MW 电功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他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1988)停止实施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