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当进样体积为1.0 ml时,本方法测定总烃、甲烷的检出限均为0.06 mg/m^(3)(以甲烷计),测定下限均为0.24 mg/m^(3)(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0.07 mg/m^(3)(以碳计),测定下限为0.28 mg/m^(3)(以碳计)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