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海关总署
起草人: 刘炘、 孟慧、 王晓琼
SN/T 4904的本部分规定了对我国出口非食品类消费品被输人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质量、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欺诈等原因发布通报;被召回或预警后开展渊查工作的汇总分析及调查结果处置。本部分适用于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非食品类消费品境外通报案例开展调查工作的后期处置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