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商务部
起草单位: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起草人: 无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政府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