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 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