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的污染源源强核算。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公用和辅助设施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的源强核算。执行GB 13223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污染源源强按照HJ 888核算:执行GB 13271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锅炉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