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海关总署
起草人: 沈庆辉、 陈自猷、 刘锦文
本标准规定了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的预检验及核销管理工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货物的预检验及核销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从境外输入特殊监管区域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人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散装货物以及需进行放射性检测的进境石材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