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起草单位: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 山东省民政厅
起草人: 杨文涛、 郝红梅、 潘红春、 石伟、 郑毅、 顾雪连、 刘彩霞、 张卫东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补录的基本要求、具体规则以及管理利用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补录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