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上海海关
起草人: 徐涛、 史晓峰、 唐巍
SN/T 1791 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本部分适用于进口废有色金属的检验检疫,不包括废有色金属的氧化物、盐类物质及氧化物和盐类物质的混合物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