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南宁海关、 北海海关
起草人: 吴俊逸、 肖焕新、 何流
本部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中铅、铬、镉、汞和砷含量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元素质最百分含量均-5%的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中铅、铬、镉、汞和砷含量的测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