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郑州海关、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海关
起草人: 苗丽、 韩建勋、 汪琳
本部分规定了出口食品中牛源性成分(黄牛、牦牛)的RAA检测方法。本部分适用于出口食品中牛源性成分(黄牛、牦牛)的定性检测。此标准所规定方法的最低检出限(LOD)为0.1%(W/W)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