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文化办公设备制造行业协会、 中国惠普有限公司、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柯尼卡美能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 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 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 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 京瓷办公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宁波荣大昌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起草人: 于洁、 田晓飞、 李璐、 冷欣新、 王利群、 闫以冰、 陈廷、 王曦若、 鲁俊和、 马文、 刘馨、 蔡冬鸣、 周金萍、 刘芳、 刘文敬、 片冈、 邓国英、 大森胜、 何钢、 麦洪琪、 余金大、 陈维益、 钱寅生、 杜建国、 舒祥华
本标准规定了于B5(含B5)及以上、A2(不含A2)以下幅面、输出速度<70页/min的黑白或彩色静电成像产品:激光打印机、激光传真机、静电复印机和数字式静电多功能一体机,和B4(含B4)及以上、A2(不含A2)以下幅面的模板成像的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等,产品生命周期中关键阶段低碳产品评价的技术要求,包括基本要求、数据采集、计算方法、评价指标、评价值和碳排放评价报告等。本标准适用于复印机、打印机和速印机生产企业内部或对外公开的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阶段碳排放评价,也适用于第三方机构评价产品生命周期的关键阶段碳排放结果和评价低碳产品。本标准不适用于仅由数据接口(如USB,IEEE1394等接口)供电的,或具有数字接收前端(DFE)的上述产品。其他办公成像设备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