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
起草人: 朱军、 刘耀、 于忠山、 常靖、 宋歌、 张玉荣、 汪蓉、 王瑞花
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毛发、血液中苯丙胺(AM)、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碱,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和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MDA)的气相色谱(GC)定性定量检验方法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定性定量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毛发、血液中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其他可疑样品中苯丙胺、甲基苯丙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和3,4-亚甲二氧基苯丙胺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