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北京海关、 天津海关、 福州海关、 宁波海关、 广州海关
起草人: 葛建军、 王旭、 熊玉芬
本标准规定了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包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基本要求,以及准备、入境检疫、后续追踪和评估总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包机入境的卫生检疫工作,其他情形的医疗包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