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1)
起草单位: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起草人: 张云峰、 侯心一、 陈跃、 卓先义、 施妍、 崔冠峰、 任昕昕、 贠克明、 尉志文、 王芳琳、 于忠山、 向平、 陆宇、 李毅、 陈勇、 刘晓云
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唾液中MA、AM、MDMA、MDA和氯胺酮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其他可疑样品中MA、AM、MDMA、MDA和氯胺酮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可参照使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