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起草单位: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起草人: 俞琳榕、 陈斌、 周焱、 张志银、 严沧生、 刘铁军、 邓先宽
规定了核电厂使用的放射性湿废物转运装置在设计、制造、验收、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要求。适用于低水平放射性湿废物(包括废树脂、活性炭、沸石)在核电厂场内进行转运的装置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