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拱北海关、 兰州海关
起草人: 薄清如、 钱振杰、 陈敬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动物、饲料中 1,2-丙二醇和 1,3-丙二醇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动物的血清、尿液、乳汁以及饲料中 1,2-丙二醇和 1,3-丙二醇的测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