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三甲胺的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三甲胺的测定。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20 L(参比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4 mg/m^(3),测定下限为0.016 mg/m^(3);当废气采样体积为2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4 mg/m^(3),测定下限为0.16 mg/m^(3)。采用氮磷检测器时,当空气采样体积为20 L(参比状态),吸收液体积为1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0 7 mg/m^(3),测定下限为0.002 8 mg/m^(3);当废气采样体积为20 L(标准状态),吸收液体积为5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006 mg/m^(3),测定下限为0.024 mg/m^(3)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